江北府办〔2008〕136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山西省“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68)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长假将至,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即将开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目前,全市及我区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和领域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监管不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深刻汲取山西省临汾市“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书记薄熙来、市长王鸿举的重要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针对当前异常严峻的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明确整治范围和内容
各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矿山(废渣堆放点)安全生产普查、登记、建档、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和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危险场所。
(二)整治内容
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矿山,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矿山;消除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的重大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危险场所安全生产和环境监督管理及应急救援体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关闭非法尾矿库,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三、专项整治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实施步骤
1.自查自改阶段:(2008年9月20至30日)。
全区各类矿山企业要按照普查登记建档和“边查边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家对矿山和尾矿的地质环境进行检查,对地质安全稳定性进行评估,检查尾矿库是否超库容,超设计标准。对不稳定的尾矿或堆积体要划定安全范围,对受到威胁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对不稳定的尾矿或堆积体实行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并将本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各街镇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清理,建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或闭库等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重点检查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下游受威胁的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尾矿库,立即停产,迅速疏散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群众。查清非法、应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对尾矿库不安全的小矿山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提出重大隐患整治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实施挂牌整治,消除隐患。在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的隐患排查工作,必须保证覆盖100%的矿山和尾矿库(废渣堆放点)。
2.隐患治理阶段:(2008年10月6至30日)。
各街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大整治力度。要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对拒绝整治、到期整治不合格的,要一律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部门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组织有关专家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督查,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要组成专项整治综合督查组,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情况于2008年10月2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举一反三,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精心组织开展本地区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危险场所的全面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隐患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街镇及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凡因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监控和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2.加大投入,规范生产。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制定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订整治方案,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对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各街镇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提出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单位和整治时限。企业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用于专项整治。区政府和各街镇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和隐患整改顺利推进。
3.联合执法,有效监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监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快速解决有关问题。对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出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要设立稳定性监测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并做好监测预测报警工作,确保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区安监局和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区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的各项法规标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监、国土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从非煤矿山开采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强化监管,实行综合治理。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绝不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违规生产。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要求,确保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排查隐患,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街镇属地监管责任。各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普查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治,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预案互动演练。
(三)落实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建委负责建设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区国土分局负责督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区交通局牵头负责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公路边坡和弃土堆积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区市政委牵头负责督促垃圾处理场的隐患排查治理;航道部门负责对威胁和影响航道安全的堆积物进行排查和治理。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做好配合工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紧急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