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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08年08月11日
  
江北府办〔2008〕118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江北区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实际,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1800元/人·年、集中供养200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2800元/人·年。
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供给渠道仍按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江北府发〔2007〕140号)执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街镇级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街镇级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10的标准聘用,每个敬老院最多不超过10名,工作人员经费由各街镇承担,区财政对鱼嘴、复盛、五宝三镇敬老院配备的工作人员,按每年人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五保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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